(2017)闽078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金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陈金华驾驶运输沙石料的赣L×××××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建瓯市川石乡营勺村往建瓯市川石乡方向行驶,途经距川石乡约2KM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范某驾驶的闽H×××××号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钟某)发生刮擦,造成钟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金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金华能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经鉴定,事故车辆赣L×××××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辆赣L×××××号自卸低速货车行驶证记载总质量为1720KG、整备质量为1090KG、核载500KG,事故发生时车货总质量为25400KG、空车质量为6710KG。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金华与被害人钟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陈金华表示谅解;2017年1月1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将涉案保险理赔款支付给被害人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被告人陈金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损伤鉴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衡磅码单、过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车辆转让协议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华在事故后能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