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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阳松林与杜长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松林,杜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45号申请人执行人:阳松林,男,生于1984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杜长林,男,生于1982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执行阳松林与杜长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杜长林有房屋和银行存款,杜长林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和金杯牌小轿车均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剩余价值几乎为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