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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永林、郭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永林,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6号申请人:任永林,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郭杰,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豫A×××××号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任永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王照平以自己所有的“大众牌”豫R×××××号小型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二、对担保人王照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大众牌”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任永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