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徐艺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艺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43号申请人:徐艺阳,男,汉族,2003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华县。法定监护人:王素美,女,汉族,1951年7月28日出生,西华县。系申请人徐艺阳之祖母。申请人徐艺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艺阳的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金菊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徐艺阳与被申请人王金菊是母子关系。2004年,王金菊的丈夫徐正领因白血病去世,而被申请人王金菊在2005年以外出打工的名义一去不返,至今未归。十几年来,申请人徐艺阳一直由祖母王素美抚养至今。而王金菊作为徐艺阳的母亲,不但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十几年来音信皆无,生死不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王金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金菊,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华县东王营乡××行政村××组,系申请人徐艺阳母亲。王金菊于2005年农历整月16日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徐艺阳申请宣告王金菊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金菊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金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金菊离家出走而失踪,至今未归,其下落不���已满两年,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徐艺阳作为王金菊的儿子申请宣告王金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金菊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