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四花与王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花,王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52号原告:刘四花,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永利,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四花与被告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四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