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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贵阳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贵阳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04号原告:张玉琴,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杜振家、江海(实习),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贵阳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琉森堡小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职务董事长。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民委员会,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琉森堡小区。负责人:金知胜,职务主任。原告张玉��与被告贵阳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玉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审判长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