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章昌兰与吴义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昌兰,吴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昌兰,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吴义然,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章昌兰与吴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义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立即支付章昌兰货款6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义然银行存款72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