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双花、叶志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双花,叶志英,李栓平,霍双君,胡书花,付金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458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郭玉红,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音通拉嘎,该单位职工。被告:付双花,女,196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叶志英,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李栓平,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霍双君,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胡书花,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付金荣,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双花、叶志英、李栓平、霍双君、胡书花、付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