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景宝明诉朗元德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宝明,马岩建明,朗元德,刀保方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9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宝明,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傣族,初中文化,上海XX餐厅厨师,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岩建明,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傣族,初中文化,上海XX餐厅厨师,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朗元德,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傣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静安区A餐厅厨师,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2016年9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刀保方,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傣族,小学文化,上海XX餐厅厨师,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宝明、朗元德、刀保方、马岩建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沪010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景宝明、朗元德、刀保方、马岩建明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景宝明、马岩建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景宝明、马岩建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景宝明、马岩建明、原审被告人朗元德、刀保方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宝明、马岩建明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辉审 判 员 王晓越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