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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相军与焦香荣、徐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相军,焦香荣,徐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程相军,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焦香荣,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徐全伟,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程相军与被执行人焦香荣、徐全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豫1329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程相军与被执行人徐全伟、焦香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相军于2017年7月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张延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