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白学锋与崔志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锋,崔志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373号原告:白学锋,女,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娟,内蒙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负责人:常铁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超,公司员工。原告白学锋与被告崔志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学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娟、被告崔志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学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17元、营养费7500、住院伙食补贴3000元、护理费8475元(新标准7950元)、误工费21357元(新标准20034元)、残疾赔偿金十级61188元(新标准65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鉴定费2700元。以上共计120637元(新标准123551元),首先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9720元(112634元)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崔志杰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6日21时8分左右,原告骑电动车沿集宁区恩和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维多利商场西侧通道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的被告崔志杰驾驶的晋B-RC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脊柱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事故经集宁区交警大队集公交认字(2016)第34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志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晋B-RC9**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三者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崔志杰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认可。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本身无异议,对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在质证时发表意见,对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无异议,但原告讲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但被告崔志杰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存在免责情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崔志杰驾驶晋B-RC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集宁区恩和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维多利商场西侧通道前路段时,与沿恩和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掉头的原告白学锋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白学锋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5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集公交认字(2016)第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志杰应付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学锋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并认定肇事后被告崔志杰驾车逃逸。原告于当日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0天,支出医疗费、检查费10417元(含检查费2663元)。诊断为,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面部挫伤。2017年6月5日,经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Ⅹ级伤残。2、三期:误工120日,护理45日,营养45日。被告崔志杰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为5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75元,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2744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为100元。本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伤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中,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称:被告崔志杰有逃逸行为,按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崔志杰承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及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计算标准,对原告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医疗费10417元、营养费7500元(含三期75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30天×100元)、护理费7950元(含三期75天×106元)、误工费16950元(含三期150天×113元)、残疾赔偿金65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120467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被告崔志杰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项下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财产险项下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106850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3617元由被告崔志杰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学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十万零六千八百五十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崔志杰赔偿原告白学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一万三千六百一十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被告崔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程度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