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泓、吴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吕泓,吴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75号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莱州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吕泓,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告:吴永,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泓、吴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现又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保全费627元,共计12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