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辉与许林建、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辉,许林建,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13号原告:张志辉。被告:许林建。被告:程杰。原告张志辉为与被告许林建、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辉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