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保字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春雨、姜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商勇,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君,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梅,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春雨,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洋,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杰,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楠,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商勇与被申请人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8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6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7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商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富盈安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股票账户(账号为20×××9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