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83杜文营与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营,梁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683号原告杜文营,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梁超,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营诉被告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志敏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