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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莉与被告于光亭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莉,于光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917号原告:武莉,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于光亭,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所地密山市。原告武莉与被告于光亭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武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武莉负担。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