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莉与被告于光亭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莉,于光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917号原告:武莉,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于光亭,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所地密山市。原告武莉与被告于光亭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武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武莉负担。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