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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初20号原告许鹏,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娜,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登记注册科副科长。原告许鹏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京工商密太许撤字〔2017〕第04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撤销了北京佳彩馨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办理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原告许鹏同意并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负担(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