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95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于2017年7月2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