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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95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于2017年7月2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