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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英霞,王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18号申请人:卢英霞,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浩门镇团结南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67********。被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市民。现住门源回族自治县中铁十八局黄草坡砂石料厂。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58********。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艳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卢英霞负担。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