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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7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公民身份号码×××,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及维吾尔族语翻译米吉提·阿布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东口某餐厅内,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张某(男,23岁)放置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小米NOTELIT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于当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帕某、艾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尔麦麦提·阿西木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思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