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秀福与余森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福,余森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784号原告:王秀福,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华(与王秀福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余森忠,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王秀福与被告余森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秀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秀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王秀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王秀福负担。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贤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