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严其彪申请执行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其彪,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其彪,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严其彪申请执行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其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志刚主动履行1405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