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葛石虎与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石虎,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石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石虎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手拉手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