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候玉芹、段君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玉芹,段君梅,侯俊录,候凯,姜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候玉芹,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段君梅,女,汉族,1988年1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侯俊录,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候凯,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姜文杰,女,汉族,1977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文杰在银行的存款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