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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候玉芹、段君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玉芹,段君梅,侯俊录,候凯,姜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候玉芹,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段君梅,女,汉族,1988年1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侯俊录,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候凯,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姜文杰,女,汉族,1977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文杰在银行的存款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