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1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烟台君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君丰经贸有限公司,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君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作荣,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杰,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君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杰的存款583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兴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