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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华容与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容,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范华容,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22424000224773.法定代表人范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6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范华容申请执行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127057.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1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盛宇酒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