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军,男。被执行人尹昔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国军与被执行人尹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昔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7.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昔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