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9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刘甲,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