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某甲、付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27号申请人:付某甲,女。申请人:付某乙,男。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付某(曾用名:付某华),男,系申请人之伯伯,住织金县三甲街道白泥坡村沙坝组。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称:我们的父亲刘福全于2001年1月1日与我们的母亲被申请人罗明秀同居生活后,分别于2003年1月13日生育长女付某甲,2006年1月29日生育长子付某乙。之后,我们的父亲刘福全于2009年10月6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后,我们一直与奶奶余光秀共同生活至2017年5月,奶奶去世现我们与伯伯付某一起生活。现请求依法宣告罗明秀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明秀,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织金县××××组,系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的母亲。被申请人罗明秀与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之父刘福全于2001年1月1日同居生活,双方分���于2003年1月13日生育长女付某甲,2006年1月29日生育长子付某乙。申请人的父亲刘福全于2009年10月6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福全与罗明秀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现由其伯伯付某抚养,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申请宣告罗明秀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罗明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罗明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明秀自2009年12月2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7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明秀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罗明秀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芬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