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28号罪犯陈俊,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万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250元。因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万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6月12日、2013年9月10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俊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缴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