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乔玉宝与胡军、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宝,胡军,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24号原告:乔玉宝,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胡军,性别:××,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重庆路511号。法定代表人:朱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祎,房县烟草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吴润丽,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67号。负责人:钟晓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焕,1971月3月18日出生,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三,系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岗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乔玉宝与被告胡军、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被告天安保险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玉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玉宝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乔玉宝负担。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