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良江与何倩、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江,何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413号之一申请人:陈良江,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倩,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陈良江与何倩、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良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倩价值2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陈良江及担保人覃明菊以其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大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权093××××)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良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何倩的合法权益,应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良江、覃明菊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大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权093××××),查封金额21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 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段蕴娟书 记 员 傅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