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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小雷、张善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雷,张善勇,刘贺峰,司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恢27号移交执行单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小雷,河北省馆陶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张善勇,山东省梁山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刘贺峰,山东省烟台市人。被执行人司秀贞,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作出(2013)冠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事审判庭的移交,本院已就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金刑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秀贞、刘贺峰主动履行了自己缴纳罚金的全部义务。刘小雷、张善勇尚在服刑中,本院划拨了张善勇名下940元银行存款,并将该款上缴国库。本院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冠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