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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与高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高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004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高杨敏,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叶星辉为与被告高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叶星辉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