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与高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高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004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高杨敏,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叶星辉为与被告高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叶星辉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