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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柯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柯长城,林玉清,林永恩,蔡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蓬莱镇彭圩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7879K。负责人吴志阳,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贤,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柯长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玉清,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永恩,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蔡建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与柯长城、林玉清、林永恩、蔡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柯长城、林玉清、林永恩、蔡建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人民币174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