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春兰与被执行人柴永答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兰,柴永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牛春兰,女,194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柴永答,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牛春兰与被执行人柴永答为健康权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