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伟坤、龙学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坤,龙学文,周桂玲,叶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96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伟坤,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龙学文,曾用名龙玉高,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行人自报)。被执行人周桂玲,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叶茂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化州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李伟坤、龙学文、周桂玲、叶茂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李伟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龙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周桂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叶茂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李伟坤、龙学文、周桂玲、叶茂生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茂生名下银行财产175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茂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坤、周桂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龙学文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二十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