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马立学、李照伟、李兆青、李照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马立学,李照伟,李兆青,李照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马立学,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照伟,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兆青,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照奇,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与马立学、李照伟、李兆青、李照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