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690张鹏鹏与陆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4690号原告:张鹏鹏,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东风,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张鹏鹏与被告陆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东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1年3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被告陆东风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6次借款共计10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又未约定利息,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1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鹏鹏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0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海英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