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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王郑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王郑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中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郑民,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之间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平舆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承包了原审被告的隔断、吊顶及圆弧、门窗制作安装、送风孔、灯孔等制剂车间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因此引起的纠纷应认定为劳务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