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顺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00号罪犯黄顺兴,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顺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240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顺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顺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