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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再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丰平、石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丰平,石文,石利,李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再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吴丰平,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石文,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原审被告:石利,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李新菊,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吴丰平因与被上诉人石文、原审被告石利、李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丰平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丰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丰平撤回上诉。再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瑞玲审判员  叶卫国审判员  张枭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