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再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丰平、石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丰平,石文,石利,李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再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吴丰平,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石文,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原审被告:石利,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李新菊,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吴丰平因与被上诉人石文、原审被告石利、李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丰平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丰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丰平撤回上诉。再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瑞玲审判员 叶卫国审判员 张枭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