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承鑫德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执保20号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白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承鑫德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3处及土地使用权1处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7)吉06财保1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承鑫德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以下财产:1、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丘(地)号:07-0008-0808-0018-000100,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732**号,面积767.34平方米;2、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丘(地)号:07-0008-0808-0017-000100,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732**号,面积256.19平方米;3、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丘(地)号:07-0008-0809-0003-000300,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30023**号,面积2811.18平方米;4、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89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白山国用(2012)第060000034号,面积10700平方米﹞二、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他项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吉06财保1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