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明武、宿州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武,宿州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武,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宿州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6162599R,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大许村。法定代表人:许标,系该公司经理。赵明武与被执行人宿州开拓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宿���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9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明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