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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张亚生、韩艳芬、查封华祁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东,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张亚生,韩艳芬,赤峰华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80号申请人李伟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被申请人张亚生,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韩艳芬,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赤峰华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申请人李伟东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张亚生、韩艳芬、赤峰华祁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伟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0万元。申请人李伟东提供保险金额为500万元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