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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董国继、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董国继,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769号原告: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董积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国继,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欣,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平,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被告董国继、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系原告的员工,由原告发放工资并为其购买保险。首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曾系其员工,是销售人员。原告与销售人员之间采用车销模式销售货物,即销售人员在系统中将货物从中心仓移至自己的车销仓,形成移仓单。销售人员自行联系其指定派分区域的客户进行销售,公司派车同销售人员一起送货给客户,由客户与销售人员结算。原告再向销售员收回货款,不足部分由销售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条,本案中的12张欠条就是这样形成的。再次,涉案12张欠条的形成时间均发生在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被告除了上述销售工作没有其他工作职责。结合原告上述陈述及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可知,欠条所载明的欠款是被告在销售原告货物过程中所产生的货款,被告销售货物的行为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职务行为,这当中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诉讼的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本案出具欠条的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百货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起诉。预收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