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延艳与房燕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艳,房燕风,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艳,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被执行人房燕风,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北三街。被执行人李健,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黄务红星美凯龙星尚花园。申请执行人程延艳与被执行人房燕风、李健(2016)鲁1002民初47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8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