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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3948273B。法定代表人:涂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法定代表人:阚宏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之下的第三级案由,该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九个四级案由,但没有一审裁定认定“铁路附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都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该解释优先于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该工程内容为“桥梁落水管安装、区间基站、栅栏安装、新增宿舍楼等工程,工程名称为阜六铁路Ⅱ标段附属工程,该合同应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本案属专门性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诉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属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院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专门类型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并不冲突,安徽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