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23号申请人: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第31幢13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凤菊。被申请人: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司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常海龙。申请人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瑞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