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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柘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柘,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10号原告:李柘,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李柘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柘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