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柘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柘,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10号原告:李柘,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斌,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李柘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柘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